連江地院宣判地區3起酒駕案

  • 2025-05-20

【本報訊】酒駕零容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區近日對地區3名男子因涉嫌酒後駕駛作出判決,經審理,李姓、江姓、張姓3名被告被法院依《刑法》第185條之3判決有罪,分別判處四至五個月不等刑期,均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江姓駕駛酒後騎機車被警方查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8毫克,李姓駕駛同樣也是酒後騎機車被警方查獲,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

另名被告張姓駕駛酒後騎機車去看藍眼淚被警方查獲,則因相同罪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同樣可選擇易科罰金替代服刑,換算標準亦為每日1,000元。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即屬刑事犯罪,將面臨刑事追訴。

警方與司法單位呼籲,酒駕不僅觸法,更危害公共安全,提醒民眾「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共同維護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