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引鄉代會通過設籍滿3個月即可申請交通補助

  • 2025-05-13
 東引鄉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原來必須設籍滿2年才能成為補助對象的規定,修正調整為滿3個月者即能請領交通補助,一年最高請領上限為12 趟次(即 12 張船、機票)。(圖:資料照片)

 東引鄉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原來必須設籍滿2年才能成為補助對象的規定,修正調整為滿3個月者即能請領交通補助,一年最高請領上限為12 趟次(即 12 張船、機票)。(圖:資料照片)

 【本報訊】東引鄉民代表會12日通過東引鄉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設籍東引鄉滿3個月即能申請補助,但短程船票(包含搭乘直昇機)補助,調整為每人每年請領以12趟次(即12張船、機票)為上限;同時調整長程船票票價補助,65歲以上鄉親、學生(大學含以下)、12歲以下孩童、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經濟艙票價全額補助。

 鄉公所指出,東引鄉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已有7、8年未做檢討與調整,因應近年來人口組成結構及社會結構之改變,鄉公所在定期大會提出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獲得鄉民代表會支持通過,使交通票價補助條例更為完善及符合鄉民的需求。

 東引鄉民眾搭乘海空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修正重點:

 1、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現行條例為須設籍東引鄉滿2年者始為補助對象,調整為須設籍東引鄉滿3個月者始為補助對象。

 2、第五條第一項,針對補助對象實行短程船票補助,調整為每人每年請領以12趟次(即12張船、機票)為上限;第五條第二項,針對長程船票票價補助,調整為65歲以上鄉親、學生(大學含以下)、12 歲以下孩童、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經濟艙票價全額補助。

 3、修正第八條文字及解釋,如有溢領、冒領之情事,須追回該金額,並停止當年度補助。

 4、增列第十條,自治條例所規範之內容,如有不明確之處,依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鄉公所強調,修正條例114年7月1日生效日起新設籍之民眾,須設籍東引鄉滿3個月者始為補助對象;但已設籍東引鄉滿10年民眾之配偶(須設籍)未取得身分證之外籍配偶者及東引鄉之新生兒(須設籍),不在此限。軍公教或社團身分人員因公出差,一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