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局:114年房屋稅5月開徵

  • 2025-04-23

【本報訊】連江縣財政稅務局貼心提醒,114年房屋稅5月開徵至31日,開徵期間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由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逕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莒光鄉由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除依前項繳納方式較納外亦可向當地郵局以劃撥方式繳納(其他地區郵局除外)。

房屋稅之稅率:

(一)住家用房屋:

1、自住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為103萬8800元以下(全國單一自住標準)者,為其房屋現值1%。(註:所謂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外,其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含)以下。)

2、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詳見房屋稅差別稅率基準表):

(1)自住住家用房屋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本縣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1.5%;五戶以上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

(2)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超過一年,二年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4%。

(3)其他住家用房屋,屬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超過二年,四年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8%;超過四年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3.2%。

(4)依前項(3)以外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每戶為其房屋現值2%;五戶以上者,每戶為其房屋現2.5%。

  (5)前述(1)至(4)項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採單一稅率,(2)者,為其房屋現值1.5%,(3)至(5)者,為其房屋現值2%。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5%。

1、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2、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課徵。

(三)房屋標準價格三年評定1次,由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四)房屋稅應納稅額核算公式: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

(五)114年連江縣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要件:

1、連江縣之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8仟元以下。

2、自然人持有限全國 3 戶。

3、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利用行動支付APP掃描,QR-Code線上繳稅;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財稅局特別提醒,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如因居住外縣市或地址變更或其它原因致未能收到繳款書,請即向該局申請補發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繳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應盡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義或繳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36)23261、23262、232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