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土地專案小組會議提案/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11-01-06
 (續昨)第三案:提案人民政局
 案由:本縣土地問題修法建議,經多次努力仍無法達成修法目的,是否仍有其他方式爭取修訂特別法,以落實還地於民。
 說明:一、為解決地區土地問題,本府於97年爭取離島建設基金經費補助,完成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成果報告,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建請中央修訂特別法,案經行政院2次專案會議及該院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會議,另縣議會亦以落實「還地與民,以解民怨」議題向總統陳情,均未能達成修法目的,僅做成安輔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之結論。二、為能以多管道爭取修法,日前王委員長明向本局索取本府修法建議條文,以馬祖土地自救會名義函請民進黨團協助於立法院提案修訂特別法。
 第四案:提案人陳財能委員與馬祖土地自救會
 案由:請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正式決議,由縣政府行文立法院,商請蔡煌瑯等19名立法委員同意,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之提案中增列馬祖地區,返還並賠償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及縣有者。
 說明:一、蔡煌瑯等19名立法委員提案,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增列第四項條文如下:金門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並應賠償該所有權人之損失。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暨無償占用之賠償計算標準由行政院定之。二、馬祖地區之情況,與金門地區一樣,縣政府不應漠視鄉親權益,而於該修正案中缺席。三、若不願商請蔡煌瑯等19名立法委員同意於提案中增列,則應要求地區之立委,於審查該修正草案時提案,併入討論,以維護馬祖鄉親之權益。
 第五案:提案人陳財能委員與馬祖土地自救會
 案由:請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正式決議,由縣政府草擬縣府占有馬祖人民祖先土地歸還自治條例,行文縣議會於本年首次定期大會時中提案審議並通過,確實展現縣政府返還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鄉親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縣有者之政治態度。
 說明: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曾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且於戰地政務期間及終止後,移撥至縣政府以下行政區之土地,應訂定縣自治條例,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並應賠償該所有權人之損失。二、解決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馬祖人民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及縣有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縣政府不應以現行法律繼續迴避國家強占馬祖人民土地之事實。三、戰地政務終止後至今十八年餘,馬祖人民與政府機關之土地所有權爭議,在安輔條例的保障下完全迴避政府機關之舉證責任,國家顯有再度欺凌馬祖人民之事實。因此,應由地區府會合作通過「縣府占有馬祖人民祖先土地歸還自治條例」,有助於糾正過去法律的過失,為馬祖人民與政府機關之土地所有權爭議及返還人民土地之權益,彰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政府應依法行政之精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