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政府為提升食品安全監管,修正《連江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明確規範食品業者在發現產品可能危害衛生安全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強化通報機制,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根據修正後條文,食品業者一旦發現或接獲其產品可能涉及衛生安全疑慮,須主動停止製造、加工及販售,並於24小時內通知所有相關廠商執行產品下架,同時向衛生局通報。此外,通報時應一併提供產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供應鏈流向等相關資料,以供追蹤與備查。如未即時提供完整資訊,業者須於48小時內補正,以確保風險管控的時效性與完整性。
衛生局對於業者通報事項,將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比例抽樣稽查,以確保通報資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修正後的第九條則強化違規罰則,凡未依規定即時通報或提供完整資訊的業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以促使業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縣府表示,此次修法不僅強化食品業者的自主管理責任,也賦予衛生主管機關更完善的執法依據,確保食品流通過程的可追溯性與安全性。連江縣政府呼籲所有食品業者務必嚴格遵守新修正規範,落實風險管理,確保食品安全無虞,共同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
《連江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
- 2025-02-22

強化食品安全,連江縣修正《連江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加強業者通報義務。(圖:本報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