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反映「福澳科技執法舉發有明顯違誤,警察局應重新教育並主動撤單」,兹回復如下:
一、本案經檢視舉發違規動態影像顯示,行人已行至行人穿越道上,行進間看到車輛未有減速、停讓之動作,其行人就本能反應向後倒退,讓車輛先行,顯見該車未禮讓之行為,已造成行人之驚嚇,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員警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之處。
二、又至違規地點實地測量,違規相片中行人與車輪最近距離不足3公尺,符合內政部警政署取締認定標準,本局極力推動「以人為本」交通環境,以達提升行人安全之目標,營造安全友善的用路及觀光環境,仍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守護,相關必要執法措施仍籲請支持與配合。
三、倘對於本案之舉發持有異議,建議可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所載應到案處所監理機關提出陳述意見,應備文件如下:
(一)陳述意見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監理站索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三)陳述意見內容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