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目的為保障無障礙房型需求者之權益。
原規定應檢附文件為「限申請人本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經民眾反饋及本府檢討,因家長家屬本就互負扶養之義務,為保障其居住之權益,故修正規定為「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申請人本人身分類別及租金標準則不變。
修訂後申請須知及申請書請至產業發展處官網【檔案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