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選舉人人數少,選舉幽靈人口對於馬祖選舉結果的衝擊甚大,地方對於選舉幽靈人口的問題與應對十分重視。國家對於選舉幽靈人口防制,一方面可維護選舉的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亦可能侵害人民遷徙自由、政治參與的權利。如何更周詳、更明確地進行處理選舉幽靈人口問題,是一個國家對於法治與民主原則的實踐和展現。
何謂選舉幽靈人口?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97號刑事判決,選舉幽靈人口是指,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刑法第146條第2項長期以來有侵害憲法保障的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及比例原則的爭論,因此有多人提出釋憲聲請案,我國憲法法庭去年針對「選舉幽靈人口案」做出判決,判決主文指出,刑法第146條第2項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刑法第146條第2項雖經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但防制選舉幽靈人口的同時,落實保障憲法人民的遷徙自由、選舉權等權利亦為重要課題。目前我國對於選舉幽靈的處罰是採德國制,也就是就算有虛偽遷移戶籍之嫌,但仍不限制其投票權,准予投票,選舉後再以刑罰處罰。
而日本制則不同,不同於德國制只在投票後科處刑罰,日本制在投票前也可剝奪投票權。亦即日本在投票前,發現虛偽遷移者,即剝奪選舉權;投票後,如發現選舉幽靈人口的漏網之魚,仍可進行追訴處罰。
馬祖的選舉幽靈人口防制如採日本制,將使選舉幽靈人口在著手時,就開始查察去除選舉權,而非等到既遂時才開始處罰,不論是選舉前的心理遏阻,或是選舉後的結果公平,都比德國制更具效果。同時,有一些鄉親旅居台灣,未有馬祖居住事實,但基於對母鄉認同或社會福利考量,而未遷出戶籍,由於擔心投票違法,因此長期不敢返鄉行使選舉權,如採日本制將使投票權的判定與取得更加明確,有助於人民以投票方式行使政治參與權利。
馬祖選舉人口少,如採日本制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以馬祖為例,最近一次的地方選舉是2024區域立委選舉,其選舉人人數為11640人,如採日本制,馬祖戶警系統在選舉前進行清查,在設有救濟制度的前提下,對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判定違法,限制投票權,事前剔除選舉幽靈人口,並非做不到的事。
對於選舉幽靈人口防制是採德國制或日本制,是一個可討論的制度問題,期望在各界討論激盪下,讓馬祖的民主更加成熟、執法更加明確,用公平的選舉深化馬祖公共治理。
社論/選舉幽靈人口防制 可評估採日本制
- 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