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進口非法未規範魚貨最重罰3000萬元--經濟日報

  • 2024-04-24

 2024/04/23(經濟日報報導)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IUU魚貨、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違反者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台灣遠洋漁船所捕撈漁獲物,不屬於進口魚貨,不在此次修法的規範範圍,國內一般漁民不會因此觸法。

 三讀條文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有關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違反第14條之1規定情形之一者,處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最近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2次以上者,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避免造成國內漁民恐慌,審查會當初也通過,於增訂的第14條之1加註立法說明,「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例所規範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