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回覆馬祖田產協會決議

  • 2024-04-18

 針對民間社團馬祖田產協會日前於會員大會中有關地政及發給慰助金等訴求。縣府回覆如下:

 有關「聘請協會成員進入訴願委員會及調處委員會」部分。依訴願法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縣長就縣府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線、專家擔任,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目前縣府訴願會由秘書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均由府外人士擔任,包含大學法學院院長、學者、律師、專家及民間社會公正人士,現任縣府委員資格及比例均已合法律之規定,亦涵蓋土地法各領域之專家學者。

 其次,比較近五年連江縣政府訴願會與其他縣市訴願會所作成撤銷行政處分決定之比例,臺北市政府4.7%、臺中市政府10.8%、屏東縣政府7.6%、金門縣政府28%、澎湖縣政府5.9%,連江縣政府近五年撤銷原處分比例高達31.5%。據此可見縣府訴願委員會於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適當及解決公法上之爭議等相關訴願案件中,均保持公正且充分發揮人民免受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受侵害之功能。

 另依據訴願法規定,訴願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經查田產協會組成之性質乃以爭取土地返還為主要訴求,部分成員尚有土地有關案件仍處訴訟或訴願程序中,倘聘任貴會會員為訴願委員會委員,審理地政訴願案件,恐構成審議程序重大瑕疵,亦不合於訴願制度設立之宗旨。

 調處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與運作方式,採法定主義,成員具有法定資格,並有法定任期。經查,目前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除均在法定任期中,且其等皆為各鄉久任之地方仕紳及各領域法定資格人員。

 至於「地政局成立時間可否更正為民國82年。 」按土地登記機關之認定,應以實際辦理土地登記者為據,並非以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局機關之設立為準。連江縣62年間雖尚未成立地所或地政局,但縣府已實質運作、辦理土地登記業務,並已在65年間就馬祖10分之1面積土地辦理總登記。另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規定,明文規範登記機關設立時間係62年7月31日,該要點於101年5月3日函送內政部核備,此一時間點迄今已運行11年, 並迭經各級法院裁判、相關主管機關之肯認。準此以觀,本縣土地登記機關之設立,實非自民國82年始,亦不宜更正為82年。

 針對「民國64、65年次被不當徵召入伍的馬祖青年,應比照金門地區作法,發給補償金」:內政部及國防部110年間即已函覆表示,64、65年次役男於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並未有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依照目前國防暨兵役相關規定,已服兵役的役男並沒有發放慰助金的規定,因此,對於已依法令徵集入營服役的役男,無相關法令依據發放慰助金。

 另「馬祖居民年滿55歲以上者,比照金門地區,每年發給5.5萬元自衛隊補償金」:目前縣府發放八二三戰役馬祖民防自衛隊員生活慰助金,係經中央核定,對象限為民國47年八二三戰役期間,年滿十六歲參加馬祖地區民防自衛之男女隊員。從民國102年迄今,縣府每年發放金額高達5千萬元,其中國防部補助4千萬元,縣府相對編列1千萬元。因此,要擴大發放對象,不僅須經中央核定及編列預算補助,地方財政拮据,實難以同意再額外負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