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發布連江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

  • 2024-03-19

     【本報訊】連江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日前經縣府訂定發布。連江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費率:依收費對象,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指使用自來水家戶每單位污水量之收費金額。
    (二)第二類:指未使用自來水家戶每戶每年之收費金額。
    二、家戶:指非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排放者。
    第三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環境資源局,執行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核定、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及其他有關事宜;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徵收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並得委辦鄉公所徵收未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
    第四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如下:
    一、開徵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徵收對象: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
    家戶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經本府審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家戶之事由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第五條、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自來水者:費額=自來水用水量(噸)X費率(元/噸)。
    未使用自來水者:費額=採固定額度(元/戶)。
    第六條、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應與下水道使用費費率一致。
    第七條、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隨自來水水費徵收,其繳納頻率及期限依自來水供水機構收費規定辦理。
    未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按戶定額徵收,採每年徵收,各鄉公所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決定徵收期數。
    第八條、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應繳金額及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