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經縣府於112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辦法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社會處,協辦單位為本府工務處及各鄉公所。
第四條、為補助各鄉寺廟建築物,本府應設置評審小組五人至十一人,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人員均為無給職(地方仕紳及學者專家給予審查費及交通費),由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並於評審小組開會時擔任主席。
一、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
二、縣府機關代表三人。
三、意見代表或學者專家二人。
四、寺廟所在地之鄉長。
評審小組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評審小組決議事項包括申請補助之核准與駁回、應修正事項、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興(修)建補助之初審審查表,由本府民政社會處及工務處共同辦理初審。
連江縣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 修正發布
- 202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