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公司違法傾倒工程廢棄物 連江地方法院宣判

  • 2024-01-25

 地區一營造公司長多年於清水某處違法堆置工程廢棄物,連江地院近日判決相關人等6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刑期。(圖為連江地檢署前往現場偵辦,連江縣環資局提供)

 地區一營造公司長多年於清水某處違法堆置工程廢棄物,連江地院近日判決相關人等6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刑期。(圖為連江地檢署前往現場偵辦,連江縣環資局提供)

     【記者馮紹夫報導】地區一營造公司長期違法於清水一處傾倒工程廢棄物,連江地檢署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等單位蒐證後移送法辦。連江地方法院近日宣判,該公司曹姓負責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6條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公司另外7名員工各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連江地方檢察署當時透過檢警環保平台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資,並與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成立40人專案小組,經長期蒐證查獲此不法情事,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佔國土罪並移送法辦。

    法院判決書指出,宏O營造公司民國107年某日起至111年1月12日間,非法占用清水約2000平方公尺土地,違法堆置木材、廢木材棧板、廢塑膠、廢電線、廢輪胎、廢鋼筋、廢PVC管、廢混凝土塊等工程廢棄物。

    犯罪事證明確,該公司曹姓負責人與其他7位公司員工均坦承犯罪,法院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曹姓實際負責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陳姓被告得易科罰金,另外6名公司被告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這是近年地區少數以廢棄物清理法46條重罰判例,目前該地都已清理完畢。連江縣環資局指出,廢棄物清理法46條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罰金,連江縣土地資源彌足珍貴,刻意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都將會造成難以恢復的痛,也呼籲相關業者有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