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港法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二、各類通行證如下:
(一)臨時通行證:一般民眾進入商港範圍從事相關作業,需攜帶身分證領取臨時通行證,或出示當日船票、寄貨收據、提貨單等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檢查後准予進入港區。
(二)長期通行證:適用對象為港埠有關之作業機構,如:航運業、裝卸業、倉棧業、船務代理報關業、物流運送業等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均依規定申請後核發通行證。
(三)定期通行證:適用對象為與港區相關機關、公司行號訂有契約,需進入港區作業者。
詳情請見公告:https://www.mtha.gov.tw/MTHA/ShowAnnounce.aspx?id=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