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12年12月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年國民。
二、在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設有戶籍或在本縣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之財產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受理申請社會住宅所在之三級行政轄區,無自有住宅。
二、無承租受理申請社會住宅所在之三級行政轄區之國民住宅、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三、未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四、家庭年所得低於申請時本縣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第二項第四款所指家庭年所得,準用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規定。
第五條、前條自有住宅之認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準。
家庭年收入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必要時,得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
第六條、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例之戶數,優先依下列順序提供承租之用:
一、本法第四條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二、設籍於連江縣之民眾。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就家庭型態、地緣性及照顧必要性等因素,擇定並公告者。
前項比例,應視各基地之興建總戶數及實際需求狀況,經主管機關評估後公告之。
社會住宅首次招租時,第一項第一款之提供比例,應以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比例為原則,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招租情形,評估後調整之。
第七條、社會住宅之出租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坐落地點、類型、樓層及戶數。
二、每居住單元之面積、每月租金及管理維護費。
三、申請人應具備資格。
四、供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戶之戶數。
五、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六、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單位名稱及地點。
八、對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九、租賃及續租期限。
十、資格審查及出租作業規定。
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應張貼公告,並刊登於主管機關網站。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於受理申請日前一個月,將第一項公告事項送請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第十七條、社會住宅租期規定:
一、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為三年。
二、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
三、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四、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符合本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續租二次,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九年。
五、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延長租賃及續租期限之規定。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並應將租金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第十八條、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與承租人具有下列身分關係之一,得於承租人死亡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一、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父母均已死亡,同一戶籍內無自有住宅且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依前項規定承受租約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後,重新依本辦法申請承租。
連江縣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縣府修正發布
- 202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