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答集僅為研究團隊研究成果,不代表交通部之意見,博弈法內容最終仍應以立法院通過條文為準。
(續昨)
2、15年內我國賭場家數將極為有限:開放博弈事業主要目的之一在於協助發展地區經濟及觀光,絕非要使賭場在我國遍地開花,且為提升業者投資誘因,將給予業者一定之寡占經營期限。初步規劃,於草案通過立法施行起15年內,全國賭場總家數應只會有個位數,預計(離島)各縣市家數將極為有限(草案第7條)。
問題八、博弈法草案通過立法後,最快多久各地會有觀光賭場?
1、新加坡IR從開始招標到正式開幕營運,費時約五年:以行政效率高的亞洲鄰近國家新加坡為例,其總理李顯龍於2004年宣布開放設立賭場後,2005年即開始公開招標,至2009年IR興建完成,於2010年其賭場方開始營運。
2、我國估計至少需費時四至五年:草案通過立法後,至少還須經過地方公投通過、前置作業(含土地取得、設立地點評估、確定地點)、公開招標評選、賭場興建期、博弈執照核發等幾個步驟,方可開始營運。因一般賭場建築興建至少須費時2至3年,參考前述時程初步估計,在草案通過立法後,至賭場正式開幕營運,最少尚須四至五年。
問題九、 什麼樣的業者才能來我國經營觀光賭場?
觀光賭場具高度現金流量之特性,故經營者須要選擇有經驗、品德好、有能力之業者,對誠信之要求程度極高(如美國內華達州管制模式),方能順利帶動國際觀光度假區之經營,有效避免開放博弈事業產生之負面效應,故本法之立法內容,就是希望吸引具專業、誠信及經驗之一流國際業者到台灣投資,確保博弈事業之健全經營,避免黑道及無經驗業者介入或經營博弈事業。茲就本法擬採取之措施簡介如下:
1、業者須具備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賭場之經營或管理經驗(草案第5條):因我國從無開放合法博弈事業之經驗,本條可確保未來國際觀光度假區係由具經驗與能力之國際業者經營。
2、設立最低投資規模門檻:預計將達數百億台幣。因有能力、有意願投入大量資金之業者,多具誠意而能長久經營。
3、將採公開招標方式選出一流經營者:我國不同於美國內華達、紐澤西州等無博弈執照數量限制之國家,將來在草案立法後,我國博弈執照數量,預計甚為有限,故為確保篩選博弈遊戲場經營者之過程公平、公正及公開,將參考新加坡作法,規劃以公開招標之方式進行(草案第6條)。
4、將對業者之能力品德進行之適格性審查:主管機關於准許博弈事業開始籌設及營運前,將審查博弈事業之聲譽(是否具備良好名聲及誠信)、能力經驗(過去有無成功經營博弈事業之實績,經營團隊有無足夠之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是否可靠、財務狀況是否良好)、犯罪及守法紀錄(有無逃稅、洗錢等不法紀錄)及股權結構等,審查密度猶在新設銀行之上(草案第11條)。且本法賦予主管機關廣泛之調查權,主管機關有權於審查之過程,要求業者提供任何所需之相關資料或詢問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可就申請人是否適格於經營賭場為最確實嚴格之審查。只要有任何疑慮,主管機關就能駁回申請。(未完待續)
離島開放博弈事業暨博弈法問答集
- 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