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放博弈事業暨博弈法問答集

  • 2011-04-23
 本問答集僅為研究團隊研究成果,不代表交通部之意見,博弈法內容最終仍應以立法院通過條文為準。
 (續昨)
 5、對於大股東、主要股東還有持股轉讓限制:本法將對股權及經營權嚴格監管,避免黑道等不良背景人士隨意以併購之方式介入或取得賭場經營權,故本法規定,對博弈事業持股達5%以上者,均必須經主管機關就股東資格進行審查(草案第38條、39條)。
 6、未來每3年將對其進行經營適格性審查,不合格者最重可撤銷博弈執照:故可預計未來賭場經營者將是正派、具經驗、能力、財力之國外一流業者,不會有黑道介入賭場之情況產生(草案第18條)。
 第二章 觀光賭場之管理及博弈進行方式
 問題十、以後專責負責管理博弈事業之單位為何?中央地方如何分工? 
 1、中央將設博弈監督管理局:中央將選定最合適之部會作為博弈事業之主管機關,並於下設博弈監督管理局,負責賭場發照及日常監管業務(草案第3條)。於組織規模及人力配置方面,因預期我國將來博弈執照數量將極為有限,目前初步規劃比照新加坡賭場管制局(CRA Singapore),由120人監管2至3間賭場之模式。此外,未來亦將搭配人員培訓以及聘請國外顧問之作法,藉以師法他國管理經驗之長。
 2、於賭場內設專任檢查員管理:因博弈事業之監管涉及高度專業事項,各國均設有檢查員專職負責監控,並於場內發生賭金歸屬等爭議時,迅速妥為解決之。故本法將仿照他國作法,透過培訓,於博弈監督管理局下設專任檢查員,於將來直接派駐賭場負責賭場內之第一線監控工作(草案第31條)。
 3、如涉及消防、警政、營建等事項,仍由各有關機關分層負責:IR內之各項設施,本即應遵守各有關法令,故各有關機關仍得本於職權逕行檢查。(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