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中央廣播電台報導)立法院臨時會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且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另外針對權勢性騷部分,也加重刑罰,最重處3年徒刑。
MeToo運動風潮方興未艾,為回應外界期待,行政院提出「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也召開臨時會,加快修法進程,日前「性平三法」中的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已完成三讀,趕在臨時會最後一天,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等部分條文。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有關罰則部分,若性騷行為人為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到5倍懲罰性賠償金;若雇主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60萬元,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修法也延長申訴時效,其中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在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性工法、性騷法三讀 權勢性騷擾最重罰百萬、關3年--中央廣播電台
- 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