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重申公務員端節赴陸 須遵守法令及按時提出申請

  • 2023-06-21

 【本報訊】因應端節將至,多有地區公務員赴陸,為避免違反規定,縣府提醒縣府及所屬機關同仁務必依規定事先申請,經許可後始可赴大陸。

 1、縣府再次重申公務員赴陸應遵守法令規定並按時提出申請,以免違反規定遭受裁罰及行政處分。縣府同仁如未依規定申請赴陸,經查屬實,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行政處分(縣府109年11月19日府人考字第1090047774號函計達)。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政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直轄市長等上開四類仍在管制期間之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許可,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3、人員於返臺(馬)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

 4、赴陸行程變更或撤銷時,或申請核准日期與實際赴陸出入日期不一致者,請務必依程序報請(原)服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