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 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 2023-02-02

【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者為限,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申報扣除。

該局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又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理賠,均是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費用,因此,受有保險給付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已受保險理賠醫療支出,另外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項目,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護費用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