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提訴願要繳1/3納稅額或提供擔保

  • 2022-12-18

【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已依法申請復查者、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或因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外,稅捐稽徵機關仍將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依法提起訴願欠稅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無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亦無財產可提供擔保,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依期限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