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仲介報酬 申報繳納所得稅

  • 2022-12-06

 【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仲介報酬,以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提醒,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所取得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