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選委會公告第8屆縣長、縣議員、第12屆鄉長選舉候選人名單

  • 2022-11-16

【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選舉委員會11月15日公告福建省連江縣第8屆縣長、縣議員、第12屆鄉長選舉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競選期間為11月16日起至11月25日止,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至於鄉民代表、村長競選活動期間只有5天,預定為11月21日起至11月25日止,將另行公告。

選委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4條規定,公告公第8屆縣長、縣議員、第12屆鄉長選舉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候選人名單如下:

縣長選舉候選人名單:1號李問、2號曹爾元、3號王忠銘。

縣議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第一選舉區(南竿鄉):1號曹爾章,2號曹丞君,3號劉浩晨,4號陳書建,5號曹以標,6號林惠萍,7號林明揚,8號楊清宇。

第二選舉區(北竿鄉):1號周瑞國,2號陳如嵐,3號陳玉發。

第三選舉區(莒光鄉):1號陳善澔,2號陳貽斌。

第四選舉區(東引鄉):1號馮印才,2號張永江。

鄉長選舉候選人名單:

南竿鄉:1號陳其平,2號林志東。

北竿鄉:1號王建華,2號吳金平。

莒光鄉:1號陳樂禮(同額)。

東引鄉:1號林德建,2號曹恆勇,3號劉家發。

選委會提醒,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選罷法第45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選罷法第49條: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選罷法第51條: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選罷法第52條: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選罷法第53條: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選罷法第56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