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反對幽靈人口 也要保護人民合法遷徙自由與參政權

  • 2022-10-31

馬祖人口少,而各項選舉的當選得票數更少,因此每次選舉都十分激烈,除了島內票票競爭,島外選票也能可以左右選舉結果,因此衍生「幽靈人口」的問題,我們反對任何一位候選人用「幽靈人口」的手段獲得政治利益,背棄真正民意。

刑法第146條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選舉「幽靈人口」是指沒有實際居住在馬祖選舉區,為了特定候選人當選,而將戶籍遷徙至馬祖選舉區,並且參與投票者,亦即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2001年馬祖選舉曾發生「502案」,共起訴502人,此案對馬祖選舉與政治參與影響甚大。

刑法第146條有諸多爭論,例如虛遷戶籍成為選民不可以,但是虛遷戶籍空降成為候選人卻沒問題等。其中爭論最多的是對憲法第10條有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以及第17條有關人民參政權的限制與侵害問題。我們支持打擊「幽靈人口」,以維選舉之公平,但執法過程亦須注意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以保護本縣縣民之合法居住遷徙自由與參政權。

為保障合法居住遷徙自由與參政權,建議相關單位,應將本縣常出現的刑法146條樣態整理出來,那些合法?那些不合法?讓人民清清楚楚、有所依循。例如旅台鄉親基於對於母鄉的認同與情感,戶籍一直留在馬祖,二、三十年都沒回馬祖,沒有居住事實,因有親戚參選,返鄉投票是否違法?為獲取縣民機票折扣,以利往返小三通,沒有居住馬祖事實,今年有朋友參選,回馬祖投票,是否違法?因配售酒、生育補助等社會福利較優原因,戶籍長期掛在馬祖,沒有居住事實,可否去投票?以上這些樣態案例在馬祖經常出現,但民眾長期以來並不清楚是否違法,很多鄉親因害怕而不敢投票,政治參與權利長期受到壓抑不敢行使。

例如在台灣為擠進熱門名校學區,無居住事實卻虛遷戶籍為常見社會現況,根據法部務「法檢字第0970800554號」函,如為就學而遷入未實際居住的戶籍,就學完畢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仍不將戶籍遷出,並且前往選區投票,並不構成本條犯罪。針對前段馬祖常見的無居住事實的樣態,建議公部門應像法務部一樣對外說清楚,讓人民配合政府執法,不要讓馬祖鄉親在家整天擔心害怕。

另外,我國對於「幽靈人口」的問題,長期以來只有檢舉專線,沒有諮詢專線,目前針對著作權法相關疑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諮詢專線;針對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公共工程委員會也設有專線詢問。馬祖有關刑法第146條的樣態比著作權法、政府採購法要簡單許多,建議相關單位除了要有基本樣態說明,也可以設立諮詢窗口,在選舉前向民眾宣導相關法規,避免民眾違法,同時也保護民眾應有權益。

有學者認為,我國不是極權國家,人民並沒有將實際生活地址登記為戶籍地址的義務,國家更沒有掌握人民實際生活地址的權力。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影響民眾權利甚重,我們反對「幽靈人口」影響選舉公正性,但另一方面也支持政府能以更周全的方式,防制「幽靈人口」的同時,也要保障憲法人民遷徙自由與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