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抽砂船破壞海洋生態 立院三讀土石採取法

  • 2020-12-31
 陸籍抽砂船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提高罰則。(圖:馬祖海巡隊)

 陸籍抽砂船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提高罰則。(圖:馬祖海巡隊)

 【本報訊】大陸違法抽砂船頻頻侵入台灣及離島周邊海域盜採砂石,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案,增加未經許可盜採海砂罰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經判決確定,可變賣、廢棄、或將抽砂船無償留供公用。
 現行《專經法》原規定,在我國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因罰責過輕,無法有效遏止中國不肖抽砂業者盜採海砂。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經法》修正案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在我國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針對抽砂船等犯罪工具,三讀的《專經法》條文明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者專案報請進行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的《土石採取法》也規定,在我國內水、領海、金門、馬祖、南沙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內盜採海砂者,同樣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被盜採砂石的海域資源與地貌如何回復與保存,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海委會在法案三讀後3個月內,研擬成立跨部會海洋資源工作小組,研議執法予回復方案,公開成果作法,提出可行性報告到立院內政委員會,落實海洋資源維護。
 內政部強調,中國籍抽砂船越界抽砂情形日益嚴重,不僅惡化海洋地形環境,造成自然生態浩劫,損及漁民生計,也衝擊我國周邊海域航行安全。盼修法後,可望藉由加重刑度、嚴懲不法,同時解決當前沒收犯罪工具處置的問題,具體展現政府捍衛藍色國土的決心及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