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公告

  • 2022-08-15

 中華民國111年8月8 日

 連財稅稽字第1110005377號

 主旨:本縣111年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地價稅定於本(111)年11月1日開徵,凡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所訂減免標準之土地,請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

 公告事項:凡公、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未辦理地價稅減免申請,請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一、 公有土地供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二、公有之學校、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及救濟設施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

 三、公有土地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寺廟與公墓用地。

 四、私有土地供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五、無償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六、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

 七、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八、都市計畫編為保護區、農業區限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九、其他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