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140997號函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辦理本縣國中小校長遴選,該條例係屬特別法。其中第1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限制…。」同條第2款規定,「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先予敘明。
民眾於網上疑慮,係引用國民教育法,該法屬普通法,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應予以優先適用。如:本縣馬祖高中校長曾於101、105、109年連任,即為教育部適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實例。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通過時間為106年12月6日,而本府亦依教育部之規定於109年10月29日修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符應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條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本縣訂定之要點第七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一任為四年,得連任二次。」是以本次遴選之校長均符合依法任用之規定。
本縣教育團隊戮力以赴,團隊合作,兢兢業業,依法行政,請查明真相,切莫混淆視聽,給予用心的伙伴們公平的對待!正向的激勵。
有關111學年度校長遴選依照本縣遴選要點經過公平、公開、公正程序,於111年7月2日完成遴選作業,並依現任校長填寫意願以第一志願分發。為避免鄉親接受錯誤資訊,誤導認知,打擊本縣教育團隊士氣,特此說明。
偏遠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辦理國中小校長遴選 文/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 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