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縣府110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

  • 2022-05-14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經縣府於110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條、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

 縣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第十五條、自治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以數字,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三十四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