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連江縣委員會公告

  • 2022-04-11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111閩連選字第010號

 壹、主旨:公告本黨111年連江縣議員暨鄉長選舉候選人提名登記有關事項。          

 貳、依據:中央訂頒「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中國國民黨111年縣市議員暨鄉鎮市區長選舉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暨「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民意調查作業要點」有關規定。

 參、公告事項:本黨黨員有意參加111年連江縣議員暨鄉長選舉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候選人提名登記。

 一、縣議員暨鄉長領表及登記時間地點:

 (一)領表:

 1.領表時間:民國111年4月18日至4月20日,每天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止。(例假日及中午照常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2.領表地點:連江縣黨部(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63號)。

 3.辦理領表同志應持本人身分證或黨證至連江縣黨部辦理。

 4.黨員領取候選人提名登記表件者,應繳納領表登記費新臺幣壹萬元整(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領表登記費不予退還。領表同志與登記同志須同一人,領表與登記須同一選舉區。

 5.黨員領表得委託其他同志代辦,但應繳交委託書。

 6.黨員辦理領表,以一個選舉區為限;未領表同志不得辦理提名登記。

 (二)登記:

 1.登記日期:民國111年4月25日至4月27日,每天上午10時至下午4時。(例假日及中午照常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2.登記地點:連江縣黨部(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63號)。

 二、登記資格: 

 (一)具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候選人資格,並不得有本黨提名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情事。

 (二)入黨或回復黨籍滿四個月,即民國110年12月27日(含當日)以前入黨或回復黨籍,黨籍完備,依規定繳納黨費,具有黨權者。

 (三)恢復黨籍者須滿一年,但依「本黨黨員回娘家特別辦法」恢復黨籍者,自組發會核定日起應滿六個月。

 (四)現任黨公職人員應繳清109、110年度最高職位之募款責任額。

 三、黨員辦理提名登記時,應繳交下列各項表件:

 (一)提名登記同志個人資料表。

 (二)自我簡介表。

 (三)學歷、經歷證件影本(最高學歷證書請攜帶正本查驗、影本併同登記資料存查)。

 (四)提名登記同志公約(請簽名蓋章)。

 (五)本人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六)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寸半身光面彩色相片2張及電腦檔案。

 (七)黨證及繳納黨費收據或證明(黨證查驗後發還,繳納黨費收據或證明請攜帶正本查驗、影本併同登記資料存查)。 

 (八)保證金:

 1.應繳伍萬元整,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

 2.保證金於相關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候選人名單,經確認無違紀參選者退還,違紀參選者予以沒收。

 (九)選務作業費:

 1.辦理候選人提名登記者應繳選務作業費新臺幣伍萬元整(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

 2.選務作業費不退還,作為各縣市、區黨部及黃復興支、區級黨部辦理提名登記公告、受理領表及登記、政見說明會、民意調查等相關作業經費運用,各縣市黨部應專案管理本項經費,並由中央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查核。

 3.經核定不辦理民意調查,或經核定不提名之選舉區,以及在民意調查尚未啟動前撤回登記者,選務作業費應扣除已開支費用後退還。

 (十)黨公職人員繳交募款責任額查對表。

 (十一)現任民意代表應繳交所屬黨團開立之應繳罰款繳清證明書。

 (十二)黨員委託他人代辦提名登記者,應繳交委託書。

 (十三)辦理提名登記時,應同時繳齊所有表件及選務作業費,表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於4月27日下午4時登記截止前補齊或補正,否則視同未辦理登記。

 四、黨員辦理縣議員暨鄉長提名登記,均向連江縣黨部辦理。

 五、黨員辦理提名登記,以一種選舉及一個選舉區為限。重覆辦理提名登記者,其登記均屬無效。

 六、已辦理提名登記之黨員,因故不參選,應於提名公佈前,以書面向原受理登記黨部撤回其登記。

 七、無人辦理提名登記之選舉區,不再辦理補登記。



 中國國民黨連江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