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聯合報報導,立法院23日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第55條之2,未來民眾可檢舉違法旅館及民宿業者,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23日也三讀修正第38條,未來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及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法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
立院三讀 未來風景區要收「保育費」--聯合報
- 201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