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回覆 1.有關參選人大伯為縣選舉委員會委員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合法。 第 3 條(核派委員)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選舉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選舉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 有關利益廻避伯父和姪兒是三親等血親關係,沒有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 3.另委員巡察投開票所本會依公平、公正原則適度安排,不造成民眾困擾,經電詢委員上屆選舉時東莒、西莒均有到場巡視,未一直待在西莒投開票所,本會115年11月28日選舉在安排委員巡察會做適當安排。洽詢專線: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0836-22551 分機6152(吳先生)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關心您
馬報小編 發表於 2026-09-28 17:32
以下是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回覆
1.有關參選人大伯為縣選舉委員會委員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合法。
第 3 條(核派委員)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選舉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選舉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 有關利益廻避伯父和姪兒是三親等血親關係,沒有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
3.另委員巡察投開票所本會依公平、公正原則適度安排,不造成民眾困擾,經電詢委員上屆選舉時東莒、西莒均有到場巡視,未一直待在西莒投開票所,本會115年11月28日選舉在安排委員巡察會做適當安排。洽詢專線: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0836-22551 分機6152(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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