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偏遠地區學校可進用專聘教師-中央社

  • 2017-11-22
 【本報訊】根據中央社報導,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偏遠地區學校可以甄選專案聘任教師或代理老師,專聘教師須有教師資格,聘期一次最長2年。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所謂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及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導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
 三讀條文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的教師(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2年,服務成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讀條文規定,教育部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的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的職前年資採計等,由教育部定之。
 三讀條文規定,對於在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未具教師資格的現職代理教師,最近3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教育部全額補助的師資培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並可以免實習取得教師證。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的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