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蘋果日報29日報導,百貨、車站、航空站、醫院、觀光遊樂園等各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將強制設置孕婦或婦幼專用停車位!交通部29日公告訂定「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明訂公共停車場應針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設置專用停車位,孕婦或媽媽需放置相關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內附的停車位識別證或地方政府核發識別證。新規7月起上路,百貨公司或車站等公共停車場最晚須在12月15日設置孕婦或婦幼車位,否則12月16日起可罰1萬到5萬元;另針對佔用行為,初期將有宣導期,1年後可開罰600到1200元。
交通部29日公告訂定「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百貨、車站、航空站、醫院、觀光遊樂園等明訂各場所公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停車位應為寬度2.5公尺以上,長應為5.5公尺以上;若車位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1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2.25公尺以上。機械式停車位不適用該規定。
法規也規定,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停車位識別證明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兒童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6歲止。
交通部表示,該新制29日起公告,7月1日上路,各款場所公共停車場最晚應於12月16日之前設置完成,否則屆時將可依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1萬到5萬元,另外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不得占用停車位。今起實施為期1年的宣導期和勸導期,若佔用車位,1年後將可正式開罰600到1200元。
孕婦車位7月實施 違規佔用最高罰1200元--蘋果日報
- 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