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自立晚報報導,為提升已獲准在臺居留之中國大陸配偶權益,經考量今昔立法背景變遷、外籍配偶相關規定修正、民眾訴求及實務運作現況,並參考其他國家地區做法,內政部移民署爰擬具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移民署指出,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改造,修正其機關名稱。
二、為強化在臺灣育有子女之中國大陸配偶居留權益保障,並基於人道、家庭團聚權、兒童最佳利益及陸外配衡平考量,將離婚後對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或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納為得繼續居留對象,並增列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三、基於立法時空背景變遷、國籍法修正、外界需求及中國陸外配衡平考量,使已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中國大陸配偶,如其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毋須多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依親居留部分條文修正-自立晚報
- 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