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觀光旅宿業者未投保責任險最高罰50萬--自由時報

  • 2019-06-04
 2019/05/31(自由時報記者陳昀報導)立法院院會5月31日晚間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觀光旅宿業者未投保責任險的罰則,從3萬至15萬元,提高到10萬至50萬元,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條文也就「民宿」一詞明確、細緻定義。
 民進黨立委鄭寶清等人提案指出,現行條例已規範旅宿相關業者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但未投保的罰鍰只有3萬元至15萬元,未能反映其潛在重大傷害,為保障民眾觀光旅遊權益,並確保意外事故發生時能獲妥善賠償,參考「公路法」裁罰規定,提案將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已在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者、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另外,在立委陳雪生主張,「民宿管理法」去年底翻新,其法源「發展觀光條例」卻18年未檢討修正下,三讀條文也重新定義「民宿」,反映其經營型態的多樣化,並強化其在地體驗、交流的觀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