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修訂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定公務員過境大陸轉機需事先申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22日指出,陸委會已有函釋,過境或不過境轉機皆為進入大陸地區,需事先申請,修法只是完備法規。
為配合國安五法的修法,內政部於日前預告修訂「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除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外,未來公務員、政務人員、地方首長若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的飛機、船舶到其他國家地區也需事先申請。
陳宗彥指出,現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本來就要提出申請,且陸委會在106年就有函釋指出,去大陸機場中轉就算是進入大陸地區,修法只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
另外,內政部也修正「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在應通報事項中,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活動、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修法也明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若在大陸地區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至於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多久前要提出申請,內政部指出,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2個工作日前;政務人員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7個工作日前;小三通政務人員則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3個工作日前。
對於班機因天候因素轉降大陸地區機場,內政部指出,班機遭遇颱風不得以迫降大陸地區是不可抗力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移民署初步認為應可事後報備。針對此議題,將與陸委會等單位再行研商。
內政部:公務員過境大陸轉機須提前申請-中央社
- 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