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若台灣配偶死亡,工作權經撤銷即失去效力(07/15/12:00)

  • 2003-07-15
 【本報訊】關於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含馬祖)工作期間,若與台灣配偶離婚或台灣配偶死亡,其權利義務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別提出說明。原則上,只要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其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大陸地區配偶的居留許可就失去效力,工作權也就不存在。 勞委會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內得在台灣地區工作;已依規定提出居留申請者,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內得申請工作許可。 而大陸地區配偶可否在台灣地區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之效力,除在台灣地區時之身分應符合前述規定外,並適用下列規定: 一、若大陸地區配偶於「停留期間」內與台灣地區配偶離婚者,如其停留許可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停留許可,並註銷其旅行證者,則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自其停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時失去效力。 二、若大陸地區配偶已獲准居留,在「居留期間」內與台灣地區配偶離婚或台灣配偶死亡者,如其居留仍合法有效者,其工作權仍繼續存在;反之,如原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工作權自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