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特別稅 達2大共識--中時

  • 2013-04-17
 2013-04-17 02:00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16)日協調博弈特別稅費,獲得共識,中央收取的博弈特許費由7%逐步調高至9%,中央與地方收取的特別稅費最高上限達17%,但是贏錢稅免徵20年,第21年將做檢討是否有課徵必要。
 行政院昨天再就觀光賭場設置條例草案協商,經財政部、交通部與連江縣府協調後,共識為中央收取的博弈特許費由過去的5%,改為7%起跳,在設立賭場的前15年都是7%,16年~25年為8%,26年~30年為9%。官員說,特許執照使用期限為30年,期滿後再作檢討。
 而地方收取的博弈特別稅以7%為「上限」,與中央的固定稅率不同,政務委員楊秋興擔心,法律訂定「上限」,亦即可低於7%,未來地方首長一旦改朝換代,為爭取投資或開出政治支票,有調低為4%或5%可能,恐有政治效應問題。
 惟交通部解釋,地方稅法有4年檢討一次規定,若未訂定「上限」,依地方自治權限,地方可任意調高稅率,更徒增投資者的不確定風險。
 因此,觀光賭場在離島設立後,博弈的特別稅費,包括中央特許費,地方政府收取7%特別稅,再加上公益基金及嗜賭防治基金各0.5%,合計前15年內最高稅率為15%;16~25年上限為16%,26~30年為17%。
 在先前的協調會中,雖已達成免課贏錢稅的共識,但財政部昨日強調,依稅捐稽徵法11條之4規定,任何租稅減免或優惠,都必須訂定落日期程。經協調結果,贏錢稅免徵期延長至20年,第21年起需檢討是否有課徵必要。
 至於成立博弈管制局與博弈調查官權限的疑慮,昨天也確定,調查官改為調查人員,未來可進用洗錢防法及司法相關領域人員,但沒有搜索權,也不能申請搜索權,一旦賭場涉有犯罪情事,需依一般程序申請會同司法警察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