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辦理馬祖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 徵詢鄉親提供意見

  • 2012-04-18
101/04/18【本報訊】連江縣政府因應內政部2月9日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案件,經本縣專案會議討論,並彙整各委員意見後,相關處理原則草案已出爐。為使該草案更趨周延,縣府歡迎鄉親提供寶貴意見,並請24日前以電子檔寄指定信箱或傳真民政局供參。電子信箱:lj0707@ems.matsu.gov.tw、傳真電話:0836:22209。
 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如下:
 一、依內政部101年2月20日內政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送「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重新受理總登記作業期間,暫緩土地法第57條(含無主土地公告代管及國有登記)之執行。
 三、本縣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係指歷年總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期間無人申請及經受理而遭駁回迄未完成所有權登記者,但排除繫屬司法程序進行中(不含合議停止訴訟)及有既判力者。
 四、本縣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應按鄉列冊,依總登記程序辦理公告,公告期限為2至6個月(視各鄉土地多寡而定),並於作業前公布相關作業流程,以使民眾瞭解。
 五、已收登記案件尚在審查階段者〈含補正案件〉,應依原程序按收件先後順序處理。
 六、己收登記案件繫屬於調處程序者,除異議人主動撤銷異議即辦理登記外,應退還原審查機關,通知原申請人補送視為所有人證明文件後,再移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七、已依「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受理及前項尚在審查階段之案件,應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最有利方式辦理登記。
 八、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1、地籍調查(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得免申請測量)。2、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3、接收文件(原已繳納之登記規費可援用)。4、審查並公告。5、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九、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徵詢異議公告應於接收文件屆滿後一次辦理為原則。
 十、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如地籍測量時已提出測量申請者得免附),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之文件。
 十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確係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得推定開始至終止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等,如不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之土地(建物)所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該保證書之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或同段)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保證人、證明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保證補足之。
 十二、重新受理之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各款情形之ㄧ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十三、經審查無誤後徵詢異議公告60日,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之登記。
 十四、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調處。
 十五、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事宜,應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並通知原申請人,以利民眾主張權益。
 十六、本處理原則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