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南竿航空站飛安宣導主題

  • 2012-05-01
資料:交通部民航局南竿航空站提供

101年度飛安宣導主題如下:
一、飛機上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相關電子用品
1、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航空器 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 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2、航空器上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行動電話、各類遙控發射器、個人視聽用品、攝影裝備、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收音機、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等。
二、請遵守禁止攜帶上機及必須託運之危險物品規定
危險物品分類如下
1、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物品包括:
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質、爆藥、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質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等。
2、禁止手提必須託運物品包括:
旅遊用品類、含酒精類飲料、工具棍棒類及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旅遊用品類: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旅客,隨身所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限制在0.1公升以下(髮膠、定型液、防蚊液及化妝品等),並應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需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始得隨身攜帶上機。
3、含酒精類飲料:
在完整包裝(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70%者,得攜帶總量5公升以內上機,超過5公升或酒精度超過70%者必須託運。
三、旅客安檢作業(搭機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乘客搭乘飛機,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杜絕冒名登機,確保旅客權益,增進飛航安全。
四、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1、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機場周圍飛鴿禁養區範圍為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35度之連線範圍。
2、機場四週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包括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五、運用「局長信箱」及「局長飛安信箱」反應飛安建言
民航局各航空站均備有制式「局長信箱」及「局長飛安信箱」自行取用或索取,歡迎民眾及航空從業人員踴躍提供飛安建言。



六、乘客手提行李規範
一般航空公司手提行李以1件為原則,重量不超過7公斤、尺寸小於23*35*55公分。託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