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消保處審查通過全國第一個關於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業者必須正常發班,班次若有變更,不能拒絕旅客退票,而且,旅客還可請求(票面價額)最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隨著夏日來臨,民眾到馬祖、澎湖、小琉球、綠島或蘭嶼等離島度假旅遊旺季也即將展開。然而,如果遇到颱風,導致原預定的航程臨時取消,或者船票有無包括保險等,是消費者選擇搭船旅遊時常有的疑慮。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交通部所研擬「台灣本島與離島及離島島際間固定航線載客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將成為船舶運送業與乘客間契約之準則。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明,原則上船舶業運送者必須正常發班,若有班次變更,不能拒絕旅客退票,若因而造成旅客損失,旅客還可以請求違約金。他說,當然旅客在發航前也都可以憑票辦理退票,可是此時也必須由乘客負擔手續費,只是也不能讓業者所訂定的手續費太高,因此,訂型化契約載明不能高於票面金額百分之十。
陳星宏指出,而若業者無正當理由把航班變更或減少,甚或停航,一方面旅客所支付的票面金額必須原封不動退還,而若是造成旅客任何的損害,也一定要給予賠償,也就是船舶運送人必須支付違約金,這一違約金原則上可最高請求到票面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一張一千元船票來說,最高可以請求到二百元的違約金。
他舉例,像是臺馬輪(馬祖)、台華輪(澎湖),或是小琉球屏東-東港之間所謂「交通輪」,抑或是台東至蘭嶼的交通輪,這些都是屬於台灣本島或是離島與離島之間的交通船;可是過去並無這一方面的法律規範,因此經常發生一些消費糾紛,而經過這次全國第一個關於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制訂,可望讓消費者搭船旅遊、返鄉更有保障。
依據定型化契約範本指出,如果屬可歸責於運送人事由之停航,運送人除應及時公告外,並應立即協調安排乘客改搭其他船舶,或提供必要之飲水、安排膳食住宿;託運行李中受損的物品,運送人應依報值額度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運送途中如因託運行李中易碎、易腐物品導致行李毀損者,運送人除非能證明係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或乘客之過失所致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且運送人應為每位乘客投保不得少於二百萬元之人身傷害保險。
政院消保處審查通過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 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