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因應內政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4次專案會議及縣內「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決議,縣府民政局經彙整各委員及民間意見,於5月3日擬定最適切版本呈報內政部核備,並於5月21日獲該部回函同意核備,請縣府地政機關依職權處理;民政局表示,「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已於5月30日起正式生效,會督促相關單位全力執行。
為澈底解決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縣府向內政部請示得否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關於視為所有人之規定辦理本縣土地總登記;案經該部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由政務委員兼福建省主席薛承泰主持,邀集法務部、國防部、國產局、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相關機關研商。終於在2月9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做成「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
因應此結論,縣府即責成所轄地政事務所研擬處理原則草案,並密切與內政部地政司溝通討論,擬妥「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該草案於縣內「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前,亦先分別傳送議會法制主任張龍德、消保官陳奕誠、法制室課長楊遠鵬、委員鄭睿傑、朱榮忠等人參考,並獲回覆提供書面意見及草案版本數種,並於會中進行逐條討論,後並公開徵詢民間意見。
公開徵詢結束後,民政局亦密切與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問題專案小組委員及專家溝通討論,彙整各委員意見後,擬訂最適切的處理原則草案,於5月3日呈報內政部核備;後獲內政部於5月21日回函同意,指出此要點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4次專案會議有關「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之決議申請土地總登記之案件,暨簡化其行政作業程序,依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為土地所在縣(市)政府機關之業務權責,且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縣(市)土地行政管理事項,為縣(市)自治事項,此些要點規定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審認事宜,請依職權處理。
民政局表示,此次內政部釋示認同縣府所提在地政機關成立之前,應「視為所有人」此論點,成果得來不易,縣府是採最寬的角度來研議,但為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故處理原則非常重要;該局並已將「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於5月30日正式公告實施。
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 5/30起生效
- 201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