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閩東建築修復 未來可免申請建築執照

  • 2012-07-02
 【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為有效落實地區推動聚落保存的目標,工務局提出「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中增訂「第5條之3」條文草案,在此次議會議案審查中通過,主要為未來在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經連江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認定屬於傳統建築之舊有房屋進行改建或修建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不受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全案雖經議會通過,但仍須送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核定後即可公布實施。
 閩東建築為馬祖地區特有之景觀建築型式,近十年來在中央經費挹注及地方政府全力推動下,北竿芹壁、南竿津沙、莒光福正等閩東聚落,不僅成為地區重要觀光資源,政府推動聚落保存之績效卓然有成,今後亦將持續推動此一攸關重要政策,鼓勵民間積極進行閩東建築修復。
 惟依據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復依同法第9條所稱之建造行為包括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對符合閩東建築型式之舊有房屋進行改建及修建時,此一規定不僅嚴重破壞閩東建築之外觀,更違背本縣推動聚落保存目標之政策。
 為解決此一有違本縣推動聚落保存目標之政策,經縣府工務局依建築法第99條之1及地方制度法第25條之規定,於縣府已公布實施之「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中增訂「第5條之3」條文,期為地區符合閩東建築型式之舊有房屋,能依原貌進行改建及修建,有效落實地區推動聚落保存之目標。
 修正條文前段明定該條文適用之建築物,限以本自治條例第2條所指之南竿、北竿、莒光及東引等行政區域為適用範圍。另為期該條文所指閩東建築之舊有房屋,除符合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之定義外,為使建築物認定具有客觀基準,條文明定由連江縣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審議小組審議,經認定符合閩東建築型式之舊有房屋進行改建或修建者,得不受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申請建築法第28條各款所列之建築執照,以期有效維護本縣閩東建築風貌。
 工務局都計建管課課長朱秀珍表示,已於6月25日將縣內審議通過之增修條文函送營建署,後續仍待營建署核定後方能實施,這是第一步的突破;最終的目的是希望爭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全面依建築法第99條之1修正本縣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條例全部或一部份不適用建築法,解決現今馬祖許多面臨的違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