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外島軍勤傷亡補償申請審查從寬認定(中央社)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實施以來,金門地區僅有近一成四的申請案件審結,在立法委員吳成典爭取下,國防部今天表示,將基於立法的旨意,及依法行政的原則,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本「從寬認定」立場,審查外島地區申請案件。 新黨籍立委吳成典(金門縣)指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申請案,目前金門地區共受理人員傷亡案三百八十六件,財物損害案七百九十二件,合計一千一百七十八案,但僅有一百六十一案審結,審結率不到百分之十四,腳步相當緩慢,經向國防部爭取,獲得「從寬認定」的答覆。 國防部函覆吳成典指出,目前尚未審結的案件,都是金門鄉親或個人開具的未具效力的證明文書,作為財物損害求償等佐證資料,已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若逕以申請人陳述及鄉親證明予以從寬認證,則恐衍生杜撰案件獲得補償的行政疏失。 國防部表示,有關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案件,依據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或遺屬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補償申請,基於立法的旨意,及依法行政的原則,將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本「從寬認定」立場,審查外島地區財物申請案件。 國防部指出,「從寬認定」包括申請人身分、損害事實、所有權等要件,具體作法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要件:考量請補償案件發生時間,有些 是在外島戶籍制度建立之前,致使受害者或遺屬無 法提出事發當時的完整戶籍資料,因此放寬文書採 認標準,按「繼承系統表」代替戶籍謄本釋明繼承 關係;旅居大陸地區的同順位家屬身分認定,按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以書面認證。 二、損害事實要件:在國防部普查的歷年演訓流彈傷亡 名冊有所記載,甚或條例施行前(民國八十八年十 二月一日)的史證證資料、報章雜誌有對該案的相 關記載報導、或申請人有向各公家機關相關單位陳 情者,亦認定申請人具備事證要件。 三、所有權要件:財物有權認定方式,已納入九十一年 八月下旬奉行政院修正核定「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 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從寬認定,符合規定 的申請案漁船類十一件,已於今年三月六日審議完 畢,其他財物案件正積極審查,凡缺件資料,均詳 細敘明資料名稱及申請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針對前開要件資料有所缺漏之案件,均仍受理並未 逕予駁回,並多次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冀能 幫助申請人依法獲得補償金。
國防部:外島軍勤傷亡補償申請審查從寬認定
- 200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