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再度對推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過程做出說明。陸委會表示,這次兩岸條例修法,不僅曾邀集立法院等相關機關,召開不下三十餘次會議研商,同時也已盡全力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並持續在兩會期與立院各黨團及委員溝通協調累計達二十多次。 陸委會今晚表示,政府一向希望能凝聚朝野最大共識,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順利通過。絕無個別立法委員所稱「陸委會推諉沒有修正版本,以致造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上的延宕」情事。 陸委會並強調,曾與各黨團不斷協商,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本會期的最後協商過程中,亦均尊重立法院的議事安排,而由於部分黨團或個別立委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通過之積極性不足、認知有差異,使得修法最後功敗垂成。 陸委會以直航規定為例,說明在野黨委員所提不經許可即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並限期行政部門擬訂管理辦法的修正內容,由於兩岸通航涉及公權力,為高度國家安全事項,各國多以「許可制」為規範根據,否則不足以確保公權力之執行及國家安全之維護。因此,兩岸通航應維持許可制,並授權擬訂許可辦法作為規範依據,不宜貿然刪除許可制。 有關兩岸通航政策,九十年八月召開之「經發會」達成之共識內容為:「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因為通航涉及公權力事項,必須經過協商,尤其是航空器之飛行,涉及空域主權及飛航安全,簽訂相關協議,是必經之程序。 陸委會並表示,有關兩岸通航任何修正建議,不宜明文訂定通航時限。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如僅關切通航時限,而未就兩岸協商現勢、及公權力運作等相關協商配套併以考量,對通航之推動,不但沒有實質助益,僅徒增我方壓力,自我限制協商空間及彈性,實有待商榷。 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一具高度敏感性、複雜性的法案,陸委會重申,一向希望能經由朝野雙方透過理性、和諧方式討論,達成修法共識,因此,陸委會將持續且積極的與立法院溝通協調,不希望也絕不會輕言以付諸表決方式處理本法案。 另一方面,陸委會強調,法律結構的完備,是推動兩岸關係正常化的基礎。兩岸條例經十年的運作,現有法律結構已呈現超負荷的現象,有必要體察因應交流新情勢,並依據人民需求調整相關規定,尤其是在兩岸經貿往來部分,配合兩岸加入WTO及「經發會」針對兩岸經貿問題達成的三十六項共識,落實相關法律修正。 這其中包括,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調整大陸投資產業分類、兩岸金融直接往來、金融機構赴大陸設立據點、建立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居(停)留制度、大陸物品在臺廣告、人民幣往來及小三通法源依據等事項,均須一併建構調整。 陸委會說,這次修正案未獲通過,無法重新架構兩岸關係指導性的法律,亦未能建立合理開放、有效管理及落實執行的法律新機制,對於推動兩岸關係正常化將受影響,且使兩岸在社會、文教、經貿、學校交流等方面之互動,未能有較明確遵循之依據,對於提升兩岸交流的品質確有不良影響,對此,陸委會深表遺憾。
陸委會再次說明推動兩岸條例修法過程
- 200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