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善用五大優惠政策 有助節稅

  • 2003-06-22
台商善用五大優惠政策 有助節稅  台商在中國大陸利用轉移定價來達到少繳稅的行為經常被大陸當局認定為偷稅,因此實施上必須慎重。目前台商可充份利用五項優惠政策來達到節稅的目的,主要作法包括 15% 所得稅優惠、二免三減半優惠、先進型及出口型優惠、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及購國產設備抵稅優惠。 15% 所得稅優惠主要是針對地域別優惠,基本上包括 1. 經濟特區;2. 經濟技術開發區;3. 中西部地區;4.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5.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在後二地區投資之適用,可能或必須獲先進技術企業認證或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二免三減半的減半優惠是指可以減按百分之 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生產型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先進型及出口型優惠方面,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已經按百分之 15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則按百分之 10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方面,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若投資先進型及出口型企業,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100%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台商 A 公司的案例 (見附表 )有助於了解如何充份利用前四項優惠政策來達到節稅的目的,該案例適用 15% 所得稅優惠,此其一,其次,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間自第四至第八年度,且因交叉優惠適用,其減半優惠可以減按 7.5%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第三階段的第九至 11 年度,因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且因交叉優惠適用,其減半優惠可以減按 10% 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第四階段的第 12 至 13 年度,適用 15% 所得稅,繳了 90 萬及120 萬元稅款,但該台商可適用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境內先進技術企業而獲全部退稅優惠。(作者是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目前任職於浩華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