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滿八年取得身分證 馬祖大陸配偶認太久

  • 2003-10-10
  (中央社)針對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修正條文規定,大陸配偶必須結婚滿兩年、依親居留滿四年、長期居留滿兩年後才取得身分證,馬祖在地多數大陸配偶及先生仍覺得太長。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爭議最大的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問題,在表決後敲定,大陸配偶必須結婚滿兩年、依親居留滿四年、長期居留滿兩年後,得申請在台定居。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一新修正條文規定,大陸配偶嫁到台灣,前後加起來必須滿八年才能取得身分證。  一位居住馬祖南竿馬祖村的大陸配偶陳女士在得知此一規定後表示,雖然馬祖因為小三通往返大陸較方便,但每隔一段時間必須返回大陸,不僅額外的交通費等支出造成負擔,稚齡幼兒的照顧問題,更是他們最大的困擾。對於必須在居住滿八年後才能申請定居,不僅陳女士認為太長,他們表示,所有嫁到馬祖,尚未取得身分證的大陸配偶肯定都認為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