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針對立法院新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複委託條款」,曾經代表馬祖與福州馬尾簽署「兩馬協議」的連江縣議會議長陳振清表示,希望陸委會能落實條文內容,充分授權地方政府就事務性議題與對岸進行談判,否則該條款徒為具文。 針對立法院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複委託條款」,明定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台灣地區的公務人員或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此外,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除非經陸委會或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集團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 這兩項規定將給予地方政府和大陸地區地方政府談判的機會,未來連江縣政府將可以在授權下與對岸地方政府談判;各類民間團體可以與對岸民間團體簽署非公權力與政治議題協議。 二年前曾經代表馬祖與大陸馬尾官方簽署「兩馬協議」引起軒然大波的連江縣議會議長陳振清,在得知立法院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複委託條款」後表示,對於這項修正條文,他除了給予高度肯定外,並強調,小三通實施以來,兩岸地方交流面對的諸多問題,如入出境程序、船舶及貨物通關、開放大陸人士來馬等,在推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勢必與對岸地方政府有所溝通與協商。 他表示,事實證明,這些議題雖然都屬於事務性議題,但長久以來在欠缺中央政府授權的前提下與對岸所進行的協商,都因無法源基礎而遭陸委會否定,甚至因此要處罰曾經參與「兩馬協議」的公務人員。這種不顧現實面的作法,他雖多次向陸委會反映,但陸委會也以欠缺法源依據表示無法同意。 對於立法院兩岸關係條例的「複委託條款」,雖然前提是必須經由陸委會或主管機關授權,但是,至少已為地方政府就小三通有關事務性議題與對方「談判」,取得法源依據;因此,陳振清明確表示,希望陸委會及相關主管部會能落實條文內容,充分授權地方政府就事務性議題與對岸進行談判,否則該條款將徒為具文。
連江議長肯定複委託條款盼儘速授權地方談判
- 200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