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府通過溫泉沐浴特別稅 每人徵三十元

  • 2003-10-14
  (中央社)苗栗縣政府今天在縣務會議中審議通過「溫泉沐浴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縣府表示,經送議會完成立法程序並送自治監督機關核定公布後,未來到苗栗泡湯的消費者,將以沐浴人數,按每人次新台幣三十元計徵。   苗栗縣政府財政赤字高達一百五十億餘元,為改善財政赤字,縣府決定增闢地方稅及規費等財源,於九月份研擬出「溫泉沐浴特別稅」、「景觀維護特別稅」、「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體育發展特別稅」等四項自治條例草案,課徵年限為四年。並在今天的縣務會議中審議通過「溫泉沐浴特別稅」、「景觀維護特別稅」、「體育發展特別稅」三項自治條例。  其中,溫泉沐浴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因明訂,凡在苗栗縣轄內使用營業人經營溫泉及礦泉浴設施的入浴者,應課徵溫泉沐浴特別稅,並以沐浴人數,按每人次三十元計徵,而備受矚目。  泰安鄉一名溫泉業者表示,溫泉是泰安鄉的觀光賣點,很多遊客也是慕名才來,現在要對每一名泡湯者加收三十元沐浴費,將讓業者很為難。  業者坦言,為了維持生意,三十元沐浴費會忍痛吸收,不過,縣政府已經通過「溫泉營業章程」,規定每一度(立方公尺)溫泉水對業者徵收十元,現在又增訂「溫泉沐浴特別稅」,如果公佈實施,未來一定會「肥了縣府財庫,瘦了業者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