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海邊出現私設雞爪釘 檢方:從重究辦

  • 2003-10-20
  (中央社)金門海邊產業道路最近發現暗設類似「雞爪釘」的陷阱,檢警和岸巡單位研判為私梟規避查緝所設,由於很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金門地檢署今天強調,只要查獲有人設陷阱,一定依法從重究辦,甚至最重以殺人罪責論處。   金門縣警察局金沙警察所警員梁琪琛、蔡光明,本月十七日凌晨二時,在轄區金沙鎮浦邊通往洋山灣的產業道路巡邏時,發現路上有三塊長約六十餘公分、寬約十餘公分的厚紙板,上面倒插一百多根三吋長的鐵釘,類似國軍防禦工事的「雞爪釘」。  金沙警察所所長蔡國豐表示,類似「雞爪釘」的陷阱舖設在距通往海灘僅一百多公尺的產業道路上,為警方和岸巡單位查緝走私的巡邏路線,上面還覆蓋砂土,所幸露出的釘尖被月光照射發生反光,讓眼尖的巡邏員警發現,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研判是私梟規避查緝所為,目前正過濾追查可疑對象。  金門岸巡總隊總隊長郭健民指出,查緝灘岸走私為總隊的主要勤務,過去也曾發生私梟為規避查緝,在產業道路上拉起鐵線的案例,事實上,產業道路也是村民下海的進出要道,一旦傷及無辜村民,真是傷天害理。  警方、岸巡總隊除要求所屬執勤時務必小心外,金門地檢署也指出,依刑法規定,損害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的危險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只要警方發現有人在道路上設置危害往來安全的裝置,不論是否已造成傷害,均可逕行逮捕送辦,檢方將會從重向地方法院具體求刑,絕不寬貸。  金門地檢署強調,如行為人有傷害執行公務員情形,將一併追究妨害公務部分的犯行,如行為人有明顯殺人的意圖,則亦可能觸及更重的殺人罪責,檢方必依法究辦,以維護執法人員的安全及國家機關的尊嚴。